匯算清繳時未取得發票的會計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據此,企業本年度實際已發生但未取得發票的費用支出,會計上已確認的成本、費用,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前未取得發票的,應作納稅調增處理,待取得發票時,應在該項成本、費用實際發生的年度可追溯納稅調減處理。
關于入賬
購貨已經入庫,款項已經支付,但未收到發票,則應當先估價入賬。次月初先行予以沖回,待收到發票后再根據發票入賬。如果次月仍未收到發票,則按照暫估價重新暫估入賬。

會計處理過程為:
①暫估入賬: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
貸: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
②次月初予以沖回:
借: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
貸:原材料/庫存商品
③待收到發票后:
借:原材料/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
匯算清繳時未取得發票的會計處理為會計學堂整理,發票有不少類,有些情況也并非如此,但處理的邏輯和依據還是可以用上的,如果是實際問題,大家可以問問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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