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核算如何進行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采取成本法核算,根據條例: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三十二條(二):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應當按照成本計量。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通常是指企業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的金融資產。
比如,企業購入的在活躍市場上有報價的股票、債券和基金等,沒有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持有至到期投資等金融資產的,可歸為此類。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確認
在舊的會計準則中,企業投資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新會計準則,在投資分類上,引進了金融工具的概念,并采用按金融工具的屬性進行分類的方法。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定義為,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的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注意: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債券。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
與以往以歷史成本計價明顯不同的是,新準則下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要求按照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費用應計入初始入賬金額,取得時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應作為應收項目單獨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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