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申報后是當月繳納嗎?

2018-11-14 10:2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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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的申報和繳納都有相關的規定,規定是死的,主要看大家是如何理解,當然這也要符合規定,有些是硬性的,沒有協調的空間,以下為個人所得稅申報后是當月繳納嗎相關的內容,歡迎參考。

個人所得稅申報后是當月繳納嗎

每月7日前(9月1日后改為每月15日前)申報繳納上個月實發工資應繳的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personal income tax)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一般情況下是月末計提當月的工資,下月發放,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這樣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當月發放不會計入成本,只是做應付職工薪酬的借方。

工資所得一般是本月發放上月的,而申報是在次月,舉例 9月10日發放8月的工資所得,你在10月15日以前(一般個稅是次月的15日前為申報截止日)申報8月的工資,交納個稅,即你9月發放的工資金額。

個人所得稅申報后是當月繳納嗎

當月發放當月申報個稅有沒有問題?

《個人所得稅法》(2011版)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個人所得稅法》(2018年)第十四條規定: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時間也就我們平常所說的是發放工資時間(勞動者實際取得勞動收入時間)和個稅的代扣時間即個稅所屬時間是一致的;

個稅代繳代報的時間是在個稅代扣時間(勞動者實際取得收入時間)的次月十五內完成。并非當月發放勞動報酬當月進行納稅申報繳納稅款,而應在發放的次月進行納稅申報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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