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分公司產品出口可以按視同自產進行退稅申報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170號)規定:對生產企業外購出口的允許退稅的視同自產的產品,“三、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認定為集團成員,集團公司(或總廠,下同)收購成員企業(或分廠,下同)生產的產品,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免)稅。
(一)經縣級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為集團公司成員的企業,或由集團公司控股的生產企業;
(二)集團公司及其成員企業均實行生產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三)集團公司必須將有關成員企業的證明材料報送給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
如果你司能提供上述證明資料,則你司從分公司購進的出口貨物可視同自產產品辦理退(免)稅。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辦理免、抵、退稅,在按規定進行免、抵、退稅申報時,應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的備注欄中,注明視同自產產品的出口額及其占當月自產產品出口額的比例。

如何理解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的規定
如何理解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的規定,生產企業不是自己生產的產品是不能退稅的。
如果是自己的品牌,委托他人生產的就視同自產產品,別人生產的用的是你的品牌。
收購分公司產品出口可以按視同自產進行退稅申報嗎為會計學堂整理,問題有些常,其關鍵詞就三個,分公司、視同資產、退稅,三個詞一聯系,你會想到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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