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的管網配套費怎么繳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規定,對從事熱力、電力、燃氣、自來水等公用事業的增值稅納稅人收取的一次性費用,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有直接關系的,征收增值稅;凡與貨物的銷售數量無直接關系的,不征收增值稅。
根據上述規定,供熱企業向用汽單位按申請負荷量一次性收取15萬元/噸的管網配套費,按照負荷貨物數量收取價外收費管網配套費,應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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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熱企業收取的管網建設費應一次性如何確認所得稅收入?
供熱企業收取的一次性管網建設費,無論從該筆收入的性質上,還是用途上均屬于特許使用費收入。根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使用人應付一次性入網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使用人提前收取或者未按約定日期的按實際收到一次性入網費的日期確認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列舉了分期確認收入實現的情形,即(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二)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并沒有上述一次性收取的管網建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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