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上海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5號)規定,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是試點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的累計銷售額,含免稅、減稅銷售額。

案例
某百貨商場(一般納稅人稅率17%)2009年4月銷售收入為100萬元(不含稅)。4月份取得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80張,全部經稅務機關認證,上面注明銷售價共計100萬元,注明稅額17萬;將上月收購免稅農產品作為福利發放給職工,帳面金額17400元;3月份有庫存2008年度購進的10臺的彩電,發生被盜,已報案,已知賬面價格為每臺5400元(不含稅)。計算該商場 4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
銷項稅100×17%=17萬元
進項稅17萬元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17400÷(1-13%)×13%+5400×10×17%=2600+9180=11780元
應納增值稅170000-170000+11780=11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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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