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費扣除標準有什么變化
因此企業計算年度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應以上述規定的銷售(營業)收入即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之和為基數計算確定。對經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根據規定,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稅人的申報數,而不是稅務機關檢查后的確定數,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應在納稅調整增加額中填列,不能作為計算招待費的基數。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但是,新法沒有明確業務招待費所包含的具體內容。

舉例說明對業務招待費如何扣除的理解:
1、假設銷售收入為20000萬元,如果當年的業務招待費為80萬元,
20000×5‰=100,80×60%=48,100>48,則在稅前扣除48萬元。
2、如果當年的業務招待費為200萬元:
20000×5‰=100,200×60%=120,100<120,則只能在稅前扣除100萬元。
招待費扣除標準有什么變化為會計學堂整理,通過案例能夠更清楚的知道其中的邏輯,希望本文沒有讓大家失望,關注本網學習會計實操知識是實用且方便的學習之法。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