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遞延所得稅資產轉回分錄
應該是 借:所得稅費用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應用指南規定:
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 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按照暫時性差異與適用所得稅稅率計算的結果,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及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本準則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情況除外。

比如存貨初始成本100元,2010年末可變現凈值70元,2011年11月1日可變現凈值110元。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率25%.則
1、2010年末計提準備時: 借:資產減值損失 20 貸:存貨跌價準備 20 期末確認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影響: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5 貸:所得稅費用 5
2、2011年11月1日,只能在原計提范圍內轉回: 借:存貨跌價準備 20 貸:資產減值損失 20
3、2011年末,轉回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所得稅費用 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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