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預收賬款的會計處理
1、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房款-***
2、房地產企業收取預售房款,因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風險報酬沒有轉移)會計不確認收入,但稅法將該種行為作為視同銷售,征收營業稅和預收企業所得稅。因此房地產預收銷售房款就應按會計、稅法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房地產企業收取預售房款(這時可以給客戶開具收據):
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
期末計算交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等
貸:銀行存款

然不少房地產開發企業對當期取得的預售收入一般都能按稅法規定計算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稅費、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但是由于相應的會計處理方法一直沒有明確規定,導致各個企業對預售收入應繳稅費的會計處理比較混亂,大致有兩種方法:
方法一是不做提取稅費的會計處理,只做繳納稅費的會計處理,即實際繳納稅費時,借記“應交稅金”“其他應交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這種方法反映在賬表上的“應交稅金”“其他應交款”為紅字或負數余額,本來是企業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應該繳納的稅費,卻可能使信息使用者誤認為是企業“多繳了稅費”,因而不符合會計“明晰性原則”;
方法二是對當期應該繳納的全部稅費(包括實現收入和預售收入兩部分的應繳稅費)不加區別地做先提后繳的會計處理,這種方法使“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的計提基數包括預收賬款,與實現的開發產品銷售收入相脫節,“所得稅”費用的計提基數包括預計利潤,與在實現利潤基礎上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相脫節,人為地割裂了二者之間固有的勾稽關系,同時也違背了會計的“配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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