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繳土地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案例
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A項目(開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2017年7月銷售普通住宅預收房款1110萬元,根據當地的規定,土地增值稅預征率2%。
該企業預交土地增值稅20萬元,則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20
貸:銀行存款20
待開發項目達到完工條件,相應的收入及成本結轉損益時,將土地增值稅轉入稅金及附加科目:
借:稅金及附加20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20
但有的企業在預交土地增值稅的同時就將其轉入“稅金及附加”,不符合權責發生制的要求和收入成本的配比原則。
還有的企業在預交土地增值稅的同時將其轉入“預付賬款或待攤費用—待轉土地增值稅”,在符合完工條件時再轉入“稅金及附加”。我認為這樣處理“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期末余額更能準確反映土地增值稅在項目未完工時應該預交的金額,更能反映出期末資產負債狀況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所以,我個人更傾向于這種會計處理方式。

營改增后,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征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如何確認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第一條規定:“改增后,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銷項稅額;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其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應納稅額。
為方便納稅人,簡化土地增值稅預征稅款計算,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計算土地增值稅預征計征依據:土地增值稅預征的計征依據=預收款-應預繳增值稅稅款?!?/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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