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性資產的無形資產交換增值稅會計處理
新7號準則下,商業實質、公允價值和關聯交易是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計量的關鍵考慮要素,鑒于新準則的可靠性,審計機構、證券監管部門、司法部門等應加強監督、加大處罰力度,從準則外部保證準則實施的恰當,防止利潤操作等行為的發生。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引入了“公允價值”的概念,而稅法上對流轉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則按計稅收入處理。二者之間在流轉稅方面處理的差異值得財務管理者注意。
會計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一)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本文主要討論公允價值下的涉稅處理。

稅法規定,非貨幣性交易都應該做視同銷售處理,按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計稅價格)確認其計稅收入。在以物易物活動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雙方都應按照換出貨物的市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合法票據。此處,換出貨物的市價等同于新準則中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此無論是固定資產還是存貨的公允價值都應以其含稅價作為確定的基礎,因為含稅價等同于市價。
固定資產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沒有交增值稅啊?
在實際生活中,固定資產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需要繳納增值稅的。因為你的固定資產出去了,就要計算銷項稅,而固定資產交換你不應定能取得進項稅票。因為在固定資產交換時,實際上是直接以物換物,很少開增值稅專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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