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提取的風險準備金稅前扣除怎么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216號規定。
為了支持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防范和化解期貨市場風險,現就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和鄭州商品交易所計提風險準備金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和鄭州商品交易所依據財政部《商品期貨交易財務管理暫行規定》(財商字〔1997〕44號)的有關規定,分別按向會員收取手續費收入20%比例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在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本期貨交易所法定注冊資本10倍的額度內,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對上述風險準備金在此前已在稅前計提的風險準備金不再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以上風險準備金如發生清算、退還,應按規定補征企業所得稅。
四、本通知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在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風險準備金的計提、動用情況和凈資產數額。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提取風險準備金的會計分錄如下
風險準備金提取時會計分錄:
(1)按年末在保余額法律規定的計提比例提取
借:營業費用(管理費用)-未到期責任準備
貸:未到期責任準備
(2)按年末凈利潤計提
借:利潤分配--風險準備金
貸:一般風險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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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以稅法要求來進行準備,是否需要納稅調整關鍵在于計提的時候有沒有按照稅法要求進行計提。如果按照稅法要求計提的,該全額扣除就全額扣除,反之,納稅調整。希望本次回到能幫助你解決問題,如還有其他會計相關問題,歡迎在線咨詢,我們會盡快回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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