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傭金是否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一、境外公司為境內公司在國外提供勞務,境內公司支付境外企業勞務傭金,如果該境外公司屬于《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其發生在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境外企業負有主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義務,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勞務費的支付人境內公司為扣繳義務人,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該境外公司屬于《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在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那么上述境外企業因在境外提供勞務而從境內取得的勞務傭金收入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應征企業所得稅的范圍,不征企業所得稅。也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說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說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根據如上規定,貴企業向境外個人支付傭金屬于來自境內的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屬于勞務報酬所得,應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支付境外傭金是否代扣代繳增值稅?
國內企業向境外個人支付傭金若屬于來自境內的所得,應繳納增值稅,按應扣繳稅額=接受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增值稅稅率。
“來源于境內所得”在增值稅中是指服務的發生地在境內。
財稅2016年(36)號文件附件1中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增值稅;”
財稅2016年(36)號文件附件1中第十三條中規定:“不屬于境內銷售服務的情形包括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發生的服務,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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