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性租賃稅務處理怎么做?

2018-11-26 11:4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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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性租賃稅務處理,這是一個需要探討的問題,作為一個處理稅務的會計,這方面需要清楚的認識,起碼是要處理業務要有明確的依據,以下為相關的內容,大家閱讀后可以咨詢。

經營性租賃稅務處理怎么做?

根據36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將建筑物、構筑物等不動產或者飛機、車輛等有形動產出租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按照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取得的租金收入,為收入總額。

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差異

(一)增值稅

根據36號文件規定,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二)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人入的實現。

經營性租賃稅務處理怎么做?

政策依據

備注: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收入》及租賃協議,出租方應確認租金收入,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租賃》,3年租金總額495,不扣除免租期按3年租賃期分配確認租金收入,故2018年應確認租金收入165(495÷3)。

根據財稅[2016]36號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以及根據財會[2016]22號規定,“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于以后期間確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

因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2號增值稅稅率調整,屬于政策變更,故需要賬務調整。

上述2018年的租金收入應在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申報繳納增值稅,即出租方應在2019年開具發票。

會計學堂整理的經營性租賃稅務處理怎么做本文就說這些,大家除了了解這些外,還可以對比的了解一下融資租賃業務的賬務及涉稅處理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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