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固定資產如何核算
第一個重點是要合理確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入賬價值。
《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九條也規定:“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根據這兩項規定,如果所建造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根據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暫估價值轉入固定資產成本,待辦理竣工決算手續后再作調整。暫估入賬的,也要準備好與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相關聯的證據,才能記入暫估固定資產價值。
第二個重點是要準確地計算固定資產折舊。
《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企業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并且投入使用,則可以以自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而不是以竣工決算日期或發票開具日期為起始時間。也就是說,企業完全可以合法地對雖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并對已實際投入使用的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如果辦理竣工決算時確認的固定資產價值與暫估價值存在差異,應當及時辦理固定資產價值調整手續,并相應調整已計提的折舊。影響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還應當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及時調整相關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并計算補繳或退還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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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單位購入材料時巳有發票,后用這些材料自制設備,完工后結轉固定資產,上述材料發票可作為該項自制設備的發票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固定資產的計價,按下列原則處理:(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在竣工使用時按實際發生的成本計價”,以及《會計法》、《企業會計制度》等相關法律之規定,你單位購進原材料時,相應發票已作為原材料成本的原始憑證入帳,該發票當然不能再重新作為固定資產成本的原始憑證入帳;對單位自制的固定資產,按在建造過程中發生的人工費、材料費等等費用,也即實際的成本,作為其入帳的依據。并按以該成本入帳的數額為基礎計提折舊。
因此,在固定資產系自制的場合,并不必須以發票等作為入帳的憑證。正如同企業生產的產品,其產品的成本由企業根據其生產活動的實際入帳,并不要求以發票入帳。
自建固定資產如何核算為會計學堂整理,學習上,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習慣,一般十幾二十歲的人習慣都已經養成,改變是很難的,唯一能做的就是管理自己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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