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完工使用沒有取得發票怎樣入賬?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第五十八條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六)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對于該企業已完工的廠房應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計稅基礎的確定請參照上述第五十八條規定進行處理.對于補提折舊的處理,總局無明確規定,各地先后出臺了一些自己區域的匯算清繳政策,大體都比較認同在匯算清繳期內進行補扣的也可以.

沒有所有權的廠房,是否可以入賬為固定資產?
答:沒有所有權的廠房屬于自建的固定資產,按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作為入賬價值.其中"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包括工程用物資成本、人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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