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報銷的形式支付工資的風險
案例
單位起初的幾個月發的工資打在工資卡上是顯示的“工資”而后至今在工資卡上顯示的一直是“報銷款”,因為現在已經很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且是屬于非法解除的勞動關系,單位沒有支付賠償金,所以要仲裁和起訴到法院的,請問如果單位發在工資卡上的款項顯示的是“報銷款”,我可以要求單位再發工資嗎?
先要工資條再收集其它證據。

政策點睛: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的范圍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2.《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公司以報銷的形式支付工資的風險為會計學堂整理,在財務處理中一定要合法,合法避稅是有必要,但不能走到法律的對面去,有風險就不要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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