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企業理賠支出稅前扣除怎么做呢?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 )規定,11.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包括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 依據上述規定,貨運公司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賠償支出,憑有效收據或非經營收入統一票據,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申報扣除. 賠償不是需要開具發票的經濟事項.企事業單位取得的按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不征收營業稅的非經營收入(不包括免稅收入、未達起征點的應稅收入、按規定應使用財政統一票據的收入、不征稅的經營收入),如補償金、賠償金、對外投資收益、股息、紅利收入等.

產品質量賠款可否稅前扣除呢?
答:按企業所得稅法稅前扣除原則和《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蘇地稅規〔2011〕13號)規定,稅前扣除憑證管理應遵循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則.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支出確屬已經發生,是首要原則.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來源、形式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有效性是指憑證能充分反映企業發生的支出符合稅法規定.企業因產品(服務)質量問題發生的賠款和違約金等支出,以當事人雙方簽訂的質量賠款協議、質量檢驗報告(或質量事故鑒定)相關合同、法院文書以及付款單據為稅前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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