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置資產折舊會計處理
長期閑置固定資產停止使用有兩種情形:
1.閑置停止,此停止為暫時性的。
2.“固定資產處于處置狀態,預期不會再通過使用或處置為企業產生未來經濟利益。”此停止是永久性的。在會計上已經停止確認為固定資產,也不存在計提折舊的問題,稅法上也是不允許計提折舊的。所以,稅法上的“停止使用”無論是暫時性的閑置還是永久性的報廢轉出,都是不允許計提折舊的。
3.對于暫時性的閑置,預期通過使用還會為企業產生經濟利益。在會計處理可以計提折舊 。而稅法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不得計算折舊扣除;是不允許計提折舊的。

閑置的固定資產要不要提折舊?
閑置的固定資產需要計提折舊。
《企業會計準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分別對固定資產折舊的提取作了相應規定。
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有: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機器設備、食品儀表、運輸車輛、工具器具;
(3)季節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設備;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和以融資租賃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閑置資產折舊會計處理由會計學堂整理,有些企業為了增加利潤(僅僅為會計上的)將變為停止使用,也是出于一個會計上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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