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東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嗎?
個人獨資企業是按《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是按《公司法》設立的。
《企業所得稅法》*9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現就企業重組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具體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本通知所稱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各類重組業務,其當事各方,按重組類型,分別指以下企業:
……(四)合并中當事各方,指合并企業、被合并企業及各方股東。
第四條規定,同一重組業務的當事各方應采取一致稅務處理原則,即統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稅務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不能適用企業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所說的“企業”。

案例
A、B兩個自然人股東成立的甲企業,經兩個股東協商達成協議,在甲企業存續情況下,分立出乙公司,A、B股東是否適用財稅〔2009〕59號文件特殊性稅務處理規《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一條規定,本通知所稱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
(六)分立,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分立企業)將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現存或新設的企業(以下稱為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
第四條規定,企業重組,除符合本通知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外,按以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五)企業分立,當事各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被分立企業對分立出去資產應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
3.被分立企業繼續存在時,其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
4.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5.企業分立相關企業的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根據上述規定,被分立甲企業對分立出去資產應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定?甲企業是否涉及所得稅?
自然人股東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嗎?由會計學堂整理,A、B 兩個自然人股東成立的業,在稅務處理上就有一定特殊性,上邊說的東西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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