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包工程怎么納稅籌劃
工程轉包一直是建設工程領域比較普遍的現象,為我國法律法規所禁止.例如1998年頒布施行的《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1999年頒布施行的《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進一步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對于轉包的判定,參見2000年1月國務院頒布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為".
工程轉包明顯違反了《建筑法》、《合同法》,屬于建設工程領域的非法行為.原營業稅條例僅從稅政政策方面確認了其與分包方式相同的納稅方式和納稅義務,原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新營業稅條例則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其中表述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扣除適用范圍由"工程分包或者轉包"調整為"建筑工程分包",對轉包業務營業額不再允許扣除轉包價款.

異地建筑工程轉包(掛靠)如何交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第五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即使掛靠行為,繳稅義務仍在被掛靠單位,如果出現問題,對口仍是被掛靠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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