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金稅前扣除的涉稅風險是怎樣的?
相關政策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1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45號)
●《財政部關于印發〈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3〕12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由此可見,未經核定的,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一律不得稅前扣除,如企業按照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計提的各類應收款項的壞賬準備(金融、保險機構除外)、存貨跌價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及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等。

哪些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目前允許在稅前扣除的準備金支出有:
財稅[2009]33號文件規定的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財稅[2009]48號文件規定的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財稅[2009]64號、財稅[2009]99號文件規定的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二條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計提的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外,其他行業、企業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均不得稅前扣除。
準備金稅前扣除的涉稅風險是怎樣的由會計學堂整理,說是風險其實就是一些不能違反的規定,有時候企業為了獲取不法利益是會鋌而走險的,小編可不建議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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