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使用過的機器設備發票怎么開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p>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規定:“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p>
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規定:“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中‘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p>
因此,貴公司轉讓上述舊固定資產設備屬于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開具普通發票。

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舊貨政策解讀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一)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并且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不包括摩托車、汽車、游艇),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可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上述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
(三)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包括固定資產)免征增值稅。
上述其他個人僅指自然人。
二、銷售舊貨
納稅人(包括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轉讓使用過的機器設備發票怎么開由會計學堂整理,銷售舊貨和銷售企業自己的固定資產不是一碼事,本文也做了一個敘述,大家可以對比著讀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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