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地稅代征增值稅項目有哪些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營業稅改征的增值稅,將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試點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增值稅,國家稅務局暫委托地方稅務局代為征收。
(一)所有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及個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暫由地方稅務機關代征增值稅。

所稱“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二)自然人個人出租住房、商業用房等不動產,應繳的增值稅暫由地方稅務機關代征。
"營改增"后地稅機關代征的增值稅的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和出租不動產增值稅。
營改增地稅代征增值稅項目有哪些由會計學堂整理,小編希望大家可以多多學習財稅方面的知識,避免遇到類似問題,卻手足無措不知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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