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股票派發紅利個人所得稅怎么繳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第一條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第十一條的規定,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股利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如何寫分錄?
1、向股東分配紅利 (按照股東會決定的比例計算)
借:利潤分配—應付股利
貸:應付股利
同時
借:利潤分配一未分配利潤
貸:利潤分配一應付股利
2、支付分紅款時,可以編制“股東分紅表”做帳,單位要代扣個人所得稅,按照紅利所得的20%計算
借:應付股利
貸:應交稅金--個人所得稅
貸:現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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