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損企業公益性捐贈可以稅款扣除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2007年第63號)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五十三號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4號)第一條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

根據以上規定不難看出,只有盈利企業對外符合條件的公益性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需要進行納稅調整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虧損企業利潤總額小于零,其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五十二條和五十三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的部分,準予扣除。其中,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如果是虧損,就不存在扣除稅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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