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經費列支個人所得稅要繳納嗎
企業通過工會經費列支發放的人人有份的節日補貼,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補助或福利費,應當并入發放當月職工的工資、薪金收入一并扣繳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第十四條規定,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說的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工會會費可否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
不得扣除。
1、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的免稅所得,也不屬于第六條允許減除的費用;因此, 個人向企業工會繳納的工會經費不屬于上述文件列舉的可扣除項目,個人向企業工會繳納的工會經費不得在工資中扣除后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文件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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