桶裝水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嗎?
沒有說辦公用的桶裝水屬于職工福利費范圍(無論是會計口徑的財企[2009]242號文件,還是企業所得稅口徑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所以說辦公用的桶裝水不屬于福利費的范疇,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和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項目。因此,辦公用的桶裝水取得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還有購買的桶裝水用于企業對外經營場所,比如汽車4S店的銷售大廳的桶裝水,更不是福利費哦!同樣,該項桶裝水取得符合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但是如果購買的桶裝水用于集體福利部門,比如為對外經營的食堂,就屬于福利費,其進項稅額不能抵扣。
一句話:不能一概而論,說都不能抵扣進項稅額,要看具體用途;還有營改增可是國家減稅政策措施,真的不要“變味”了。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明確,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福利費不能抵扣進項稅。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不能抵扣進項稅。
比如辦公室用的桶裝水,有時是職工飲用,有時也用于招待客人。按照《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辦公室用的桶裝水不屬于福利費的范疇。部分學者、同行因此認為,桶裝水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大部分財務人員也樂意接受這一觀點,于情于理也說得過去。
但問題是,如果辦公室用的煙酒糖茶,用于招待客人,或者供職工茶歇,進項稅額能否抵扣?酒水,行不行?炒兩個菜行不行?盡管是一些細枝末節的問題,但從增值稅法規的規定來看,筆者認為,企業購買的桶裝水、煙酒糖茶等都屬于個人消費(交際應酬也屬于個人消費),進項稅額不應該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條規定,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從這個規定來看,其主要作用也是避免企業做進項稅額抵扣。
桶裝水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嗎?由會計學堂整理,辦公的桶裝水的用途不是單一的,有時用于招待客人,有時就是員工用的嗎,這二者性質不同,要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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