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方資金往來要納稅嗎?

2018-12-09 18:5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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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方資金往來要納稅嗎?營改增前在稅收征收管理法中有過這樣的說明,那時說的是營業稅,后邊就是被增值稅代替了,但是呢,依然適用,我們可以一同看看,更多資訊詳情,請點擊閱讀。

關聯方資金往來要納稅嗎?

一般的資金往來是不需要交增值稅的

除非被認定為是內部管理交易,就需要交稅了。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關聯方資金占用,必須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認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建議由債 權人向債務人開具利息發票(需繳納營業稅),這樣一方作收入,另一方作支出處理,就不會額外負擔企業所得稅。如果符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 7號)規定的統借統還業務、則 不用開具發票,不用繳納增值稅。(營改增后,營業稅被增值稅取代)

(1)往來款中,集團對本公司年初占款16697704.00元至年末,根據關聯方實際都從事有關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現狀和集團有資 金調撥的經營業務,判斷資金使用利益明顯存在,其性質是一種貸款融資行為。納稅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16697704.00*5.31%=886648.08元。

關聯方資金往來要納稅嗎?

(2) 往來款中,2009年9月30日向某公司撥款490800000.00元,納稅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490800000.00*5.31%/12*3=6515370.00.

解答;不能僅僅作納稅調增處理,因為一方作納稅調增,而另一方卻不能作納稅調減處理(因為沒有實際利益支出),這樣就 多繳了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 2號)第九十八條 、第一百條規定,關聯交易一方被實施轉讓定價調查調整的,應允許另一方作相應調整,以消除雙重增稅。企業應自企業或其 關聯方收到轉讓定價調整通知書之日起3年內提出相應調整的申請,超過3年的,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關聯方稅負相等,可以免予作納稅調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 的通知》(國稅發[2009] 2號)第三十條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 體稅收收入減少,原則上不作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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