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互抵合同要繳納印花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2.產權轉移書據;3.營業賬簿;4.權利、許可證照;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債務互抵合同不屬于上述列舉的印花稅征稅范圍,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那些借款合同可以不交印花稅呢?
1、小微企業優惠:根據財稅[2014]78號文規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2、與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企業與非金融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因為合同對象不屬于金融機構,該類借款合同不需貼花。
3、與企業、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包括企業之間的統借統貸合同,因為合同對象不屬于金融機構,該類借款合同不需貼花。
4、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經過協商僅延長借款合同還款期限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七條規定,暫不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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