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稅務處理
1.自然人股東企業所得稅
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
因此,股東因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法人股東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因此,被投資企業用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方不需繳納所得稅。但同時應注意的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免稅收入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因此,除了由上市公司12月以內的股票產生的股息紅利外,被投資方以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投資方所確認的收入免稅。
例:A企業是一家電器制造企業,主要生產變電設備,2016年6月30日,企業賬面資產總額7000萬元,負債2000萬元,所有者權益5000萬元,其中,實收資本(股本)2000萬元,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盈余積累合計3000萬元。2016年7月1日,自然人投資者李某向A企業原股東張某購買該企業100%股權,股權收購價4200萬元。
李某收購企業后于2017年6月1日,A企業將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盈余積累3000萬元(股本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權益余額為3600萬元)向李某轉增實收資本。2017年8月1日,李某將持有的A企業股權以6000萬元全部轉讓給王某。計算在上述交易過程中,張某和李某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解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3號文件規定,新股東以低于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余積累中,對于股權收購價格減去原股本的差額部分已經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股權收購價格低于原所有者權益的差額部分未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收購后取得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原盈余積累轉增股本的稅務處理由會計學堂整理,以上分享的知識是關于資本轉增的,有些問題都與此有關,不了解的,可要咨詢老師及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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