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扣進項稅額需要防范涉稅風險有哪些
從實務角度看,盡管一些納稅人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并且取得進項稅額的項目也不屬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不允許抵扣的范圍,但是一些特定行為差錯仍然會造成不允許抵扣這些進項稅額。
一、取得屬于虛開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3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0〕182號)中涉及虛開發票的有關規定,納稅人如果依據虛開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申報抵扣進項稅額,不僅要補繳已經抵扣的稅款和加收滯納金,而且還可能要按照偷稅處理并加處罰款。因此,納稅人如果取得屬于虛開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然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二,未按規定時限認證扣稅憑證或抵扣進項稅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617號 )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的規定,在兩種情況下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一是沒有按期認證或采集上報信息的扣稅憑證,不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二是對已經認證或已采集上報信息的扣稅憑證,如果是由于規定的客觀原因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未按期申報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也不允許申報抵扣。

三、不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管理要求。根據《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應當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而未申請的。因此,納稅人如果不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這些管理要求,那么取得的所有扣稅憑證全部都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已抵后轉規定風險提示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不得抵扣情形的,按照凈值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提示: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其進項稅不得抵扣。
購進貨物,文件明確不包括固定資產,即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時,相關固定資產的進項稅不需按照上述公式轉出。實際上,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也應是同樣的情況,否則因部分在產品、產成品的非正常損失,就將所有的相關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進項稅轉出,明顯是不合理的。
抵扣進項稅額需要防范涉稅風險有哪些由會計學堂整理,其事細細劃分有五類情況,全面營改增后,這方面的風險就更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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