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視同銷售的行為有哪些?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營改增之后這條“名存實亡”);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特別注意,第六七八條增加了外購的貨物視同銷售的情形。
下列行為,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的有( )。
A.在同一個縣(市)范圍內設有兩個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另一機構用于銷售
B.將外購的貨物抵付員工工資
C.將自產貨物作為股利分配給股東
D.將外購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E
.將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用于個人消費
正確答案:C、E
增值稅視同銷售的行為有哪些?由會計學堂整理,雖然問題很簡單,但是需要我們花時間來學習鞏固,不是看一遍就能理解記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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