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購買貨物運往第三方進項稅怎么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
*9條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中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真實購進貨物,發生票到貨未到或貨物直接送至下游客戶,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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