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票如何抵扣進項稅額?
答:企業取得增值稅專票(下面簡稱專票)后,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認證才能進行進項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局2017年4月20日印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十條明確規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專票認證后,在申報增值稅納稅時,需在申報表的第12列"進項稅額"填列,同時在附列資料二的"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第一列填寫進項稅額,如下圖:

哪些情況取得的專票不能進行抵扣增值稅?
1、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非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建筑物、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屬于固定資產在建工程.
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2、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未按規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稅扣稅憑證或者發生的事項促使其不得抵扣的
3、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4、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是指:企業內部設置的供職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發室、宿舍、幼兒園等福利設備及其設備、物品或以福利、獎勵、津貼等形式發給職工的個人物品.
5、非正常損失的產品等所耗用的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不得抵扣
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
①自然災害損失;
②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
③其他非正常損失.
6、小規模納稅人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7、進貨退回或者折讓所收回的進項稅額應給予扣減
8、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不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而無法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當期的銷售比例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實行"免、抵、退"稅方法的生產企業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不參加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即計算時要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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