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建房出租收入什么情況下需要繳納個稅?
單位職工集資建門面房對外出租取得收入向職工個人分配,情況比較復雜,關鍵在于門面房的產權歸誰所有。具體可能有以下三種情形:
(一)如果門面房產權歸單位所有,職工個人在其中的出資,應視同單位對個人的借款,單位取得租金收入時應并入單位的收入總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單位將租金對職工個人進行分配時應視同償還購房的借款利息,則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如果職工個人擁有產權,但是以單位名義對外出租,應視同職工個人先將門面房租給單位,單位再轉租出去兩種經營行為。單位取得的租金收入先并入企業的收入總額征收企業所得稅,之后單位將租金按照個人出資比例分配給個人時,職工個人取得的分配收入應按照“財產租賃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如果單位和職工個人擁有共同產權,租金收入應按照單位和職工個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劃分,屬于單位的部分并入單位的收入總額,征收企業所得稅;屬于個人的部分在分配給個人時按照“財產租賃所得”項目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單位將自己所屬的租金收入部分再分配給個人,則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于采用職工集資等方式建房的,《關于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建住房[2006]196號)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進行集資合作建房的企業和單位,要嚴格執行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和其他有關集資合作建房的規定。
集資合作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列入當地本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的審核等要嚴格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執行。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經審核的供應對象之外銷售。
所謂“集資建房”,是建房單位向集資者籌集資金建設住房的一種形式,分“集資”和“建房”兩個環節。“集資”是由集資者個人出資,單位集中管理,作為建房的資金來源:“建房”是由單位向住房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集資建房”,經審查批準后發給《集資建房許可證》,建房單位按規定程序辦理計劃、立項、土地使用、規劃審批等手續,房屋建成后按事先約定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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