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物押金消費稅會計處理

2018-12-18 19:4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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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物押金消費稅會計處理

對于應稅包裝物及押金是否計征消費稅,如何計稅,是困擾納稅人的一個難題。與應稅消費品有關的包裝物銷售形式主要有應稅消費品連同銷售的包裝物、出租出借的包裝物、既隨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收押金的包裝物等幾種。包裝物及押金收取的種類不同,稅收計算處理也不同。《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

1、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包裝物

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納稅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物押金,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并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下同)。例如,甲企業(一般納稅人)銷售摩托車(250毫升以上),連同包裝一起銷售,其中應稅消費品20000元、包裝物2000元,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稅率為10%,則企業應納消費稅=〔20000+2000÷(1+17%)〕×10%=2170.94(元)。

2、不隨應稅消費品銷售只收押金的包裝物

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例如,乙企業(一般納稅人)銷售高爾夫球具收取包裝物押金23400元,逾期12個月未收回包裝物押金,消費稅適用稅率10%.一般消費品其押金逾期轉為收入時計征消費稅,包裝物押金應納消費稅=23400÷(1+17%)×10%=2000(元)。

包裝物押金消費稅會計處理

支付包裝物押金,如何做會計分錄

首先要明確“押金”的性質,不屬于企業單獨購買的包裝物。包裝物的物權不會轉移到采購企業上。

僅僅是押金,非收入/成本。按照準則,計入 其他應收/付款 賬戶。而非 應收/應付賬款 賬戶。

借:其他應收款

貸:現金/銀行存款

包裝物押金消費稅會計處理由會計學堂整理,有些知識,你不用就不能深入其中,也不會對其產生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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