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現金捐贈的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三)》的通知的規定,企業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帳價值,應通過“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核算。

企業應在“待轉資產價值”科目下設置“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和“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兩個明細科目。具體分兩種情形處理:企業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實際取得的金額,借計“現金”或“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企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應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確定入帳價值,借記“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一般納稅人如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接受捐贈資產根據稅法規定確定的入帳價值,貸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按企業因接受捐贈資產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帳價值: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證的,按憑證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帳價值。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
《新會計準則》規定將企業接受捐贈資產的價值作為"捐贈利得"直接計入"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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