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會計處理
自產自用的產品所得稅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一條規定,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財政部關于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銷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復函》(財會字〔1997〕26號)規定,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是一種內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志;企業不會由于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但按照有關稅收政策規定,自產自用的產品視同對外銷售,并據以計算繳納各種稅費。企業按規定計算繳納的各種稅費,也構成由于使用該自產產品而發生支出的一部分,應按用途記入相關的科目。
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會計核算
自產自用這種情況也應按規定繳納資源稅。企業應按規定計算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應繳納的資源稅,借記“生產成本”、“制造費用”、“在建工程”、“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上繳資源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資源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會計處理由會計學堂整理,實務中這方面的知識不是這么簡單,但也基本需要符合這樣的說法,本文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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