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抵稅財物的會計處理怎么做
一、抵稅財物用于抵繳查補欠稅的賬務處理
企業正常經營中所產生的應交稅費在業務發生時就直接計入“應交稅費”,而查補稅款只有在企業收到稅務機關的稅務處理決定書時,才將這部分金額記入“應交稅費”。為了區分查補稅款與企業正常經營活動中的應納稅款,筆者建議增設應交稅費的二級明細科目“查補稅款”,三級明細科目仍按各類稅種設置。
(一)用于抵繳本年度查補欠稅的賬務處理 又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收到稅務機關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根據應查補稅款的內容計入“管理費用”、“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固定資產”等,即借記“管理費用”(或: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等,貸記“應交稅費——查補稅款(明細科目)”。
二是根據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確認應支付的滯納金和罰款,借記“營業外支出——稅收滯納金”、“營業外支出——稅收罰款”,貸記“其他應付款——稅務機關”。
三是稅務機關扣押、查封貨物時,借方計入“抵稅財物”科目,貸方減少相應的資產,如庫存商品或固定資產等,即借記“抵稅財物”,貸記“相應資產科目”;如果扣押、查封的財物仍然放在企業,在尚未拍賣、變賣前,企業還應在備查簿中登記。
四是稅務機關拍賣變賣抵稅財物時,對被執行人下達拍賣(變賣)抵稅財物決定書和稅務事項通知書,并按規定結算價款。《抵稅財物拍賣、變賣試行辦法》第26條規定, 以拍賣、變賣收入抵繳未繳的稅款、滯納金和支付相關費用時按照一定順序進行。
(二)用于抵繳以前年度查補欠稅的賬務處理
當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的經濟業務,尤其是對企業的損益情況進行檢查時,若發現企業多計或少計費用、收入時,則應對這些項目進行調整。但由于以前年度利潤已經結清,并進行了分配,不能再對其進行賬目調整了,所以,要對這些項目影響利潤分配的數額調整計入本年度,在會計上設置“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進行處理。

二、抵稅財物用于抵繳其他欠稅的賬務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9號《欠稅公告辦法(試行)》的規定,欠稅除了上述的查補稅款外,還包括以下欠稅:辦理納稅申報后,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經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期限已滿,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法》第27條、第35條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納稅人的其他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無論是哪種原因形成的欠繳稅款,企業在賬務處理中都應計入 “應交稅費——明細科目”的貸方,因此當用拍賣、變賣抵稅財物所得實際抵繳其他欠稅時直接借記“應交稅費——明細科目”,即借記“應交稅費——明細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稅務機關”;當拍賣、變賣所得不足抵繳稅款、滯納金的,企業以銀行存款補付,借記“應交稅費——明細科目”,貸記“銀行存款”。
稅務機關扣押、查封貨物以及用拍賣、變賣所得支付各項費用、核算拍賣或變賣收入時,會計處理與查補本年度稅款抵稅財物的處理相同。
抵稅財物是指被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稅收強制執行而扣押、查封或者按照規定應強制執行的已設置納稅擔保物權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或者財產權利。抵稅財物被稅務機關查封、扣押后,其使用性質已經發生變化,但在所有權歸屬上仍屬于企業財產,因此企業應對抵稅財物的增減以及由此而產生的收支進行會計核算。但目前各項財經法規尚未對抵稅財物使用的會計科目和會計處理方法予以明確。為了對抵稅財物的會計核算進行規范,筆者建議增設“抵稅財物”科目,以核算抵稅資產的增減變化。
抵稅財物用于抵繳查補欠稅的賬務處理企業正常經營中所產生的應交稅金在業務發生時就直接計入“應交稅費”,而查補稅款只有在企業收到稅務機關的稅務處理決定書時,才將這部分金額記入“應交稅費”。為了區分查補稅款與企業正常經營活動中的應納稅款,筆者建議增設應交稅費的二級明細科目“查補稅款”,三級明細科目仍按各類稅種設置。(一)用于抵繳本年度查補欠稅的賬務處理又分以下幾種情況:一是收到稅務機關的稅務處理決定。
企業抵稅財物的會計處理怎么做由會計學堂整理,有些東西不是那么一會就能弄明白的,需要不斷的學習思考才能有些成就。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