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存現金限額的核定原則和方法是什么
庫存現金限額,是指為保證各單位日常零星支付按規定允許留存的現金的最高數額。庫存現金的限額,由開戶行根據開戶單位的實際需要和距離銀行遠近等情況核定。其限額一般按照單位3—5天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現金確定。遠離銀行機構或交通不便的單位可依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但最高不得超過15天。
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戶的,由一家開戶銀行核定開戶單位庫存現金限額。
凡在銀行開戶的獨立核算單位都要核定庫存現金限額;獨立核算的附屬單位,由于沒有在銀行開戶,但需要保留現金,也要核定庫存現金限額,其限額可包括在其上級單位庫存限額內;商業企業的零售門市部需要保留找零備用金,其限額可根據業務經營需要核定,但不包括在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之內。
庫存現金限額的計算方式一般是:
庫存現金=前一個月的平均每天支付的數額(不含每月平均工資數額)×限定天數

庫存現金限額的概述
庫存現金限額是指國家規定由開戶銀行給各單位核定一個保留現金的最高額度。核定單位庫存限額的原則是,既要保證日常零星現金支付的合理需要,又要盡量減少現金的使用。開戶單位由于經濟業務發展需要增加或減少庫存現金限額,應按必要手續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
庫存現金限額的核定法
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戶的,由一家開戶銀行核定開戶單位庫存現金限額。
凡在銀行開戶的獨立核算單位都要核定庫存現金限額;獨立核算的附屬單位,由于沒有在銀行開戶,但需要保留現金,也要核定庫存現金限額,其限額可包括在其上級單位庫存限額內;商業企業的零售門市部需要保留找零備用金,其限額可根據業務經營需要核定,但不包括在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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