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金額與結算金額不一致要重新繳納印花稅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 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照憑證所載數量及國家牌價計算金額;沒有國家牌價的,按市場價格計算金額,然后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025號)明確: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因此,對已履行并貼花的合同,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稅票。
根據《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如果已貼花的憑證進行了修改,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合同金額和實際執行金額不一致,繳納印花稅的四種情況
情況一:合同(憑證)金額增加
已繳納印花稅的合同(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繳印花稅。
情況二:實際結算金額比合同(憑證)所載金額大
對已履行合同(憑證)所載的權利義務,并已繳納印花稅的,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憑證)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繳印花稅。
情況三:實際結算金額比合同(憑證)所載金額小
某公司簽訂了400萬元的合同,但最終執行金額為300萬元,請問該如何繳納印花稅? 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 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根據上述規定,無論合同是否按期履行,合同在簽訂時即應履行完稅手續。因此應該按照合同所記載金額3 000萬元繳納印花稅。
情況四:合同(憑證)期滿繼續
履約已繳納印花稅的合同(憑證)期滿時,所載權利義務關系尚未履行完畢,經合作雙方約定繼續使用的,其所載內容、金額沒有增加的,不用重新繳納印花稅;其所載內容;金額有所增加的,則對增加部分繳納印花稅。
合同金額與結算金額不一致要重新繳納印花稅嗎由會計學堂整理,四種清醒的處理方式是不同的,以上只是簡單地文字介紹,如果感興趣可以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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