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施工什么時候預繳稅款?

2019-01-07 15:10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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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施工什么時候預繳稅款,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有這方面的規定,如果剝離出這些信息,你就不會為這個問題煩惱關注交稅時間,也是避免出現逾期的風險,更多資訊詳情,請點擊閱讀。

異地施工什么時候預繳稅款

參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 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根據2016年第17號公告的規定,該預繳不預繳,或者自應預繳之月起超過六個月未預繳的,由機構地主管稅務機關予以處理。成功快車提醒這是風險點。

異地施工什么時候預繳稅款

沒有及時取得分包款發票,或者取得分包款發票不合規導致異地多預繳增值稅,有可能會引起多繳納個人所得稅,進而影響損益。

跨省異地施工,項目地稅務機關有可能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或「對企事業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等稅目核定征收建安企業個人所得稅。

從具體操作上看,核定征收的基數與增值稅預繳的基數一致,如果建安企業在異地多預繳增值稅了,當期就要多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預征的個人所得稅,機構地是不認的,無法予以抵減。

例:成功快車某工程項目不含增值稅造價1000萬元,分包工程不含稅造價800萬元,正常情況下,總包按照200萬元預繳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分包單位按照800萬元預繳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如果總包單位一次性收款1000萬元,未及時付款取得合規分包發票,預繳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基數就是1000萬元,分包單位后期收款后還要按照800萬元預繳兩稅。

總包單位取得800萬元發票時,由于工程款甲方已經支付完畢,這800萬元的分包款無法在異地予以扣除,相當于多交了800萬元對應的個人所得稅。

建筑企業異地提供建筑服務時,需要預繳增值稅和附加稅,請問預繳有時間限制嗎?

答: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十一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預繳稅款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行。(備注:“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的規定已失效)。

第十二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異地施工企業應根據建筑服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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