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退票情況說明怎么寫呢?
答:拒 收 證 明
********有限公司:
貴公司于 年 月 日給我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一份,發票代碼為 ,發票號碼為 ,金額為 ,稅額為 ,價稅合計為 元.
貴公司在給我公司開具此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將****(比如單位開錯:就寫:開票單位)誤寫為 ,正確的應為 ,此份發票不符合我公司的開票要求,因此我公司拒收此發票.此份發票我公司未進行認證.
特 此 證 明 !
(對方單位公章或財務章) ******公司
年 月 日

增值稅發票退票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四條規定: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附件3).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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