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準則的主要內容及其與現行制度、準則的不同點
財政部于2001年1月18日以財會[2001]7號文印發了《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等8項準則,其中新制定了無形資產、借款費用、租賃3項準則,修訂了現金流量表、債務重組、投資、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非貨幣性交易5項準則。
無形資產準則
該準則對無形資產的確認、計量、攤銷、減值、處理和報廢、披露等方面作了規范。與現行會計制度比較,主要增加或修訂了以下內容:
1、關于無形資產的計量。(1)準則明確,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或債務重組取得的,應按非貨幣性交易準則或債務重組準則的規定予以確定。(2)對于投資者投入的,應以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計價;但企業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以該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計價。而現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規定按評估確認價值計價:其他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被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3)對于接受捐贈的,準則明確,如捐贈方提供有關憑據,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確定;如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應參照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支付的相關稅費確定;不存在活躍巾場的,按該上形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加支付的相關稅費確定。

2、關于無形資產的攤銷。準則明確,無形資產的成本,應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對于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從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其攤銷年限的確定原則與《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現行企業財務制度基本相同。
3、關于無形資產減值。這是準則新規定的內容,企業應定期至少于每年末對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如發現以一種或數種情況,應對其可收回金額進行估計,并將賬面價值超過可收回金額的部分確認為減價準備:(1)該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等所代替,使其為企業創造經濟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響;(2)該無形資產的巾價在當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攤銷年限內預期不會恢復;(3)其他足以表明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己超過可收回余額的情形。計提減值階備后,只有表明無形資產發生減值的跡象全部或部分消火,企業才能將以前年度已確認的減值損失予以全部或部分轉回;轉回的金額不得超過已計提的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
4、關于無形資產處置和報廢。(1)對于出租和無形資產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收入準則確認;(2)當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時,企業應將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予以轉銷。其情形主要包括該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等所代替,或者無形資產不再受法律的保護,且均已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3)企業進行房地產開發時,應將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一次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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