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提以前年度折舊可以稅前扣除嗎?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精神,對于以前年度應當計提而未計提的折舊等費用,如果企業會計上已作補提處理的,企業所得稅不在補提年度調整,而應追溯到應當計提、攤銷的年度進行稅前扣除。 會計上未作補提處理的,不得在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二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攤銷費用可以扣除。

第二十三條規定,固定資產的價值確定后,除下列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調整:
(一)國家統一規定的清產核資;
(二)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
(三)固定資產發生永久性損害,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調整至該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并確認損失;
(四)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暫估價值或發現原計價有錯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補提以前年度折舊可以稅前扣除嗎?由會計學堂整理,不少問題都歸結到稅法,這稅前扣除也得從所得稅法中找說法、找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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