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對分包罰款的會計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向對方收取的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凡價外費用,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營業額計算應納稅額."對建筑施工企業因工程質量問題,向分包單位收取的工程質量罰款,屬于收取與工程有關的其他性質的價外收費,應計算繳納營業稅.根據營業稅的相關規定,現在營改增之后,政策是有延續性的.作為增值稅的價外費用,征收增值稅.
因此對于對建筑施工企業因工程質量問題,向分包單位收取的工程質量罰款,屬于收取與工程有關的其他性質的價外收費,可以計入營業收入,并開具發票.
相關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貸:營業外收入

扣減分包計算增值稅賬務處理
分包額的賬務處理如下:
第一步,總包與業主結算工程款,并全額開增值稅發票給業主時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貸:工程結算/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第二步,總包與分包結算未支付工程款給分包方且分包方未開增值稅發票給總包時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
貸:應付賬款--分包方
第三步,總包支付分包方工程并且總包收到分包方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時的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付賬款--分包方
貸:銀行存款
同時,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分包額÷(1+3%)×3%]
貸: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成本)[分包額÷(1+3%)×]
怎么樣?施工單位對分包罰款的會計處理你覺得小編的處理方法合理么?如果你有不同的見解,歡迎你們提出來,如果你是施工建設單位或者總包單位的一員,那么你們認同我們的做法么?平時賬務處理時你們是如何做的呢?這些都可以和會計學堂的老師進行交流,大家相互學習,共同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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