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盤點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怎么申報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九條規定,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第十條規定,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發生的存貨丟失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哪些資產損失可以稅前扣除?
(一)哪些資產?
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二)資產的哪些損失?
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簡稱實際資產損失),以及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和《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簡稱法定資產損失)。
企業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都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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