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怎樣處理
根據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企業的原始憑證分為自制原始憑證和外來原始憑證。自制原始憑證一般在業務發生時由業務負責人員填制,但有些也需要出納人員填制,如現金送款單、進賬單、支票、支票存根、收款收據、出納報告單等自制原始憑證就是由出納人員填制。
對于外來原始憑征,主要是認證其真實性及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就可以入賬使用。主要注意以下幾點:
(1)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首先辨認是否屬于具有法律效力,是否有稅務局、財政局監制章,監制章是否符合要求,另外注意是否有出具原始憑證單位的發票專用章,財務章或公章。

有無固定的特殊的公認標志,如車船票、飛機票等。自制原始憑證不一定加蓋公章,但一定要有完整的手續,符合財務報銷要求。
(2)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須加蓋本單位公章,對開出的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必須用雙面復寫紙復寫,并連續編號,要求加蓋財務章或人名章的原始憑證要蓋齊,如匯款單位匯款憑證等。
(3)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需持有實物驗收單;支付款項的原始證明,需有收款單位的正式收款證明,不能用白條入賬。
例題
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若代作原始憑證,應采取的措施是()
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若代作原始憑證,應采取的措施是
A.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
B.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
C.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
D.應當取得本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
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怎樣處理由會計學堂整理,不要說這些考點自己記住了,我們學習的目的不只是為了考證,重點是能學以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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