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贈股份如何交稅
基本案情
A公司是化工園一家主要從事醫藥生產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月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公司原有股東為自然人吳某與B公司(也為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2016年8月,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當地工商部門傳遞的涉及A公司的如下股權轉讓信息。
1.吳某將60萬股A公司股份轉讓給丁某,轉讓價款為0元;
2.B公司將所持有的A公司400萬股份轉讓給楊某,轉讓價款為0元,將A公司200萬股份轉讓給周某,轉讓價格為0元。
主管稅務機關隨后對該次股權轉讓開展了稅務核查,經過核查,并調取了A企業股東會決議及相關財務報表。稅務機關發現丁某為該企業某重點科研開發項目的主要技術人員,楊某為該項目的負責人,周某為B公司主持企業全面生產經營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吳某與其妻子張某共同擁有B公司100%的股權。

稅務分析
在本案中,股權的轉讓價格全部為0元,也就是丁某、楊某與周某分別無償受贈了A公司的股權,那么,對于此三人是否負有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呢?
1.丁某的納稅義務
吳某將股份轉讓給丁某,之所以采取無償的方式,基于兩個原因:一是吳某是A公司的大股東;二是丁某是A公司重要項目的技術人員。實質上,丁某無償所獲得的A公司的股份是A公司為了留住公司的技術人員而實施的一種股權激勵,只不過這種股權激勵不是采取A公司直接授予的方式,而是采取大股東無償讓予股份的方式進行。而這種無償讓予需要在工商部門辦理股權的變更登記,所以在形式上直接地表現為股權的轉讓。
由此可見,丁某獲得吳某贈與的股權不是沒有支付對價的,他所支付的對價就是在A公司所付出的職務勞動(無論這種職務勞動是已經發生或是將要發生)。因此對丁某獲取的這種贈與的股權激勵就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國現有稅收政策也作了類似的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的規定,個人獲得股權獎勵時,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贈與的股份需要交稅嗎
股權贈與不需要繳稅,對于贈與人來說,因為贈與是無償法律行為,而股權轉讓的應納稅所得額是股權轉讓價款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和股權交易成本的余額,既然股權轉讓無收益,也就無所謂個人所得稅的繳納。
受贈股份如何交稅由會計學堂整理,一般員工獲得企業的股權激勵都是這種,如果是免稅獲得,也需要計入當期的個人所得稅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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